一、依據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及本局114年2月12日高市教資字第11431023200號函(諒達)辦理。
二、本案原授權期限至115年3月1日止,為考量學校教學以學年度為單位規劃,確保教師於課堂使用數位教學工具之連貫性,將授權期限延長至115年7月31日止。
三、有關帳號使用率檢核及收回機制,仍依原函說明辦理,以確保授權資源有效運用 。